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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厅  文章来源: 本网站  
发布时间:2018-06-14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诚信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从业行为,切实做好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省水利厅现对《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实施意见(试行)》(吉水建管〔2012〕1606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 增加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
    二、第十一条  
“备案人员非本单位在册、在岗、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修改为“信息录入人员非本单位在册、在岗、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备案人员的各种从业注册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不真实”修改为“信息录入人员的各种从业注册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不真实”;
“备案的企业业绩不真实,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备案业绩不真实”修改为“信息录入的企业业绩不真实,项目经理备案业绩不真实”;
“备案的企业资质证书不真实,或企业资质申报、升级及备案信息更新中弄虚作假的”修改为“信息录入的企业资质证书不真实,或企业资质申报、升级及信息录入信息更新中弄虚作假的”;
“投标中企业使用虚假业绩,或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使用虚假业绩的”修改为“投标中企业使用虚假业绩,项目经理使用虚假业绩的”。
    三、第十二条  “首次参与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外省(市)施工企业,在其他建设市场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并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其信用等级为A级;AAA级以下且A级以上的为B级。”修改为“参与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在其他建设市场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等级为A级”。
    四、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是对施工企业承建水利工程施工履约行为结果的总结和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记入企业的《在吉林省境内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手册》。”修改为“信用等级是对施工企业承建水利工程施工履约行为结果的总结和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记入企业的《在吉林省境内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
    五、增加条款“以前印发的水利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与本修改意见相抵触的,以本修改意见为准。同时,吉水建管函〔2015〕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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