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将文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符合这6类情形的,企业(或个人)要在自查自纠阶段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局)说明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及《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5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市(州)建委(局)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住建厅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原聘用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劳动仲裁书、或司法判决书、或现聘用企业给予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无在建工程承诺书,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住建厅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决定将各阶段工作期限相应调整如下:
1.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市(州)建委(局)将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2019年4月10日前报省住建厅,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2.全面排查期限顺延至2019年8月31日。市(州)建委(局)将本地区全面排查情况的总结报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于2019年9月5日前报省住建厅,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3.指导监督期限顺延至2019年11月30日。
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
1.各市(州)建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务必及时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5号)及“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传达给相关单位,避免出现“挂证”单位不知晓、不知情、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2.各市(州)建委(局)负责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附件1)送达到每个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负责将“告知书”送达到单位每名受聘的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送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汇总到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5日
抄送: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民航管理局、地方铁路管理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