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州)建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 (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加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吉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0日
吉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制定考试政策,制订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公布考试结果、制发职业资格证书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审题、主观试卷评阅等工作.国家统一组织命题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2个科目,其中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各专业计价依据特点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统一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考生按工作单位属地原则报考.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 (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 (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 (增项)考试; (二)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 (乙级); (四)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 (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在注册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条件.资格审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资格审核、执业注册中发现虚假承诺或违纪违规的,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考基础科目的,必须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考试合格证明或增项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者,颁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用印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部分科目考试成绩达到卷面总分60%的,可以滚动到下一考试年度.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阅卷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可组织专业队伍、高等院校等社会第三方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并结合我省实际编写考试辅导用书,但不作为考试指定教材. 第十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