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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厅  文章来源: 本网站  
发布时间:2023-10-23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
雷同认定与处理工作的通知
吉水建设函〔202030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村农业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
   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扰乱水利建设市场的违法行为,强化巡视、审计、稽察问题整改,不断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际,现就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下称“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重要性的认识
    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水利招标投标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更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或内容异常一致是围标、串标的一种表现形式,依法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是有效保护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对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认定
    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含纸质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标文件雷同:
  (一)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文件创建标识码完全一致,则应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中关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二)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认定。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如完全一致,则说明投标人使用过同一电脑制作投标文件(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中关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三)评标专家评审认定。评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文件(含纸质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应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
  (四)项目法人(招标人)核查认定。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和不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发现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也应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并将核查情况及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五)行政监督部门抽查认定。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人和不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抽查,每年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行政监管项目总数的10%,发现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内容异常一致或实质性相同的,也应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
   三、对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处理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含纸质文件)存在雷同或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并按照投标人之间互相串标处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时,应视为串通投标。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依法公开招标。督促指导各项目法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把招标文件审查关,严禁针对特定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身定制”等方式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项目法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时,严禁发表明示或者暗示倾向特定投标人信息。
  (二)客观公正评标。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督促评标专家要客观公正进行评标,认真核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发现投标文件雷同或异常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应及时组织评标专家重新评审认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三)依法依规查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于不同投标标文件雷同以及存在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要充分运用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加强对各个招投标环节的数据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行规范管理。自2020年12月1日起,招标人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将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和处理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附件1.项目法人(招标人)对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核查结果情况报告表(样表)(略)
          2.行政监督部门对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核查结果情况报告表(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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