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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标后履约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厅  文章来源: 本网站  
发布时间:2023-10-23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和标后履约工作的通知
(吉水建设【2021】164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防止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监管措施如下:
   一、强化“标前”监管,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行为
   (一)严禁招标人划小标段、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进行暗箱操作。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划分标段,严禁故意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划小标段分散招标。严禁招标人针对特定投标人特点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对完成类似工程业绩设置高分,或对完成工程等别业绩、完成国家级及省级工程等业绩设置加分项,且业绩分数占总值权重不得超过5%。严禁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或签订任何协议,一经发现,按照涉嫌串标处理,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
   (二)严禁招标代理机构成为招标人暗箱操作的“中间人”、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合伙人”。招标人可以采取随机抽取、集体研究等方式,择优选取在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上信息公开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其代理招标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成为招标人暗箱操作的“中间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干扰和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正常投标,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有关招标信息,防止成为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合伙人”。
   (三)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通过递交投标保证金建立联系、串通信息。改变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推行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认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开标时将投标保证金凭证递交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投标,避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因投标保证金建立联系,堵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串通信息的漏洞。
   二、强化“标中”监管,规范评标行为
   (四)创新评标方式,确保公平、公正评标。一是探索推行禁止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区的评标方式,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之间串通信息。同时,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的行政监管,对已经选定的评标专家,有关监督部门可采取技术措施,监督其行动和通信,防止其与利益相关人接触。二是探索推行混合评标方式,将不同招标项目和对应的评标专家安排在同一评标场所同时进行评标,防止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串通信息。三是推行异地评标方式,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基础上,利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依托电子化评标系统进行异地评标,确保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四是推行“盲评”方式评标,对投标文件中涉及投标单位信息的内容进行特殊处理,确保评标专家无法获取投标单位信息,避免打“人情分”。
   (五)推行“两阶段”评标法,确保阳光竞标、公平竞标。对于技术和性能要求较低或投资规模小的国有资金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两阶段”评标法进行评标,第一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第二阶段由招标人从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投标报价、技术投标文件等综合情况进行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强化“标后”监管,严格合同签订及合同履约
   (六)严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中标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无效。
   (七)严格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研究开发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参建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全部采取“人脸识别”方式进行监管,确保中标单位严格按照中标合同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坚决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格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变更管理。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把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现场主要人员变更条件,除司法、病故等重大变故原因外,不得随意批准更换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坚决杜绝“人证分离”等扰乱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信用惩戒,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九)严格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和推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认定主体,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并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保证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和推送及时。
   (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信用惩戒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坚持零容忍、无禁区、长震慑,严格落实信用惩戒措施,切实净化水利建设市场。如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之间有串通行为,省水利厅将停止其水利项目代理业务,取消其水利评标专家资格,并联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市场主体其他不良行为,省水利厅将推送信息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吉林省水利厅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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